重组家庭的子女对继父继母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我家是一个重组家庭
继母带了一个女儿
我想问一下
我对我的继母有赡养的义务吗?
而她的女儿对我父亲又有赡养的义务吗
男方有一个20岁的女儿,女方有一个15岁的女儿,两个人领证结婚,想咨询一下 1:男方婚前有套房子是男方母亲姓名假设以后分财产需要分给女方及其女儿吗? 2:十年后,男方需要哪位女儿赡养?女方需要哪位女儿赡养? 3:如果写一协议:男方女儿不赡养女方及其女儿。去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
A1:
你好,你的问题需要分开解答。
第一,关于以后分财产的问题。该房产是男方母亲的名字,根据不动产登记原则,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男方的母亲,不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女方及其女儿是无法分割的。
第二,十年后男方赡养问题。女方与男方再婚,与两女儿之间分别形成继母、继父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均由两名女儿赡养。
第三,关于协议的问题。该协议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此协议无效。公证处对此协议的公证也不会受理。男方既然与女方结婚,则男女双方与对方的女儿均会形成法律上拟制的父女、母女关系,各自责任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履行。
2
婚前父母全款买的回迁楼!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父母代签的我的名!有法律效力吗?而且购房协议书上有我和媳妇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不到半年呢!
A2: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您父母替您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您父母替您签名,从法律上来讲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如果您知道此事并对您父母进行了授权,那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此外,即使您没有授权您父母代您签字,那么也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您只要后来对父母的代理行为表示认可,仍可确定该签名在法律上的效力。
第二,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房屋购买协议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如果购买的回迁房能办理过户转名,该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日后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上只写了您的名字,则视为对您个人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回迁房都有房产证,有的回迁房可能始终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因为该房是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购房协议上写了男女双方的名字,应视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且该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前提。现在你们已婚几个月,女方应拥有和您一样共同使用房屋的权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Q3第一次起诉到法院,女方不愿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现在又过6个月了,如果我再次起诉离婚,而女方还坚持不离,我能离婚吗?感情已经破裂,我和女方分居有3年了(我3年没回家了),无子女,无借贷,一套住房(月供未完)写了4人名字,我,女方,女方父母。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影响离婚吗?
A3:
你好,你的问题需要分开解答。
第一,关于是否能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三年,并且在法院曾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继续分居的情况下,本次起诉法院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关于房产问题。首先,是否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会影响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另外,对于你们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房产的所有权受购房出资情况、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是否存在赠与、有没有其他约定等情况影响,因为你的描述不清晰,所以不好直接判断。若该套房产为该套房产为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则也可能是四人共同财产。
4
Q4
我到现在还无法离婚,男方欺骗我和我领了个结婚证,然后从我怀孕到现在不见人,更别谈抚养费了,在我家这边起诉法院不受理,还说原告就被告,让我到他家户口所在地起诉,我没工作没收入,所有费用全靠娘家人支助,我还得带着孩子,这个男方家我又找不到地方,愿法律对这种骗婚的人给予惩罚,对于我这种婚姻给个解决办法!求助!对于这个异地离婚怎么离?两年了,人我联系不上,我这种情况法院可不可以自动判决?
A4:
你好,非常抱歉看到你遭遇的不幸,对于你离婚难问题接下来为你详细分析解答,希望能帮助你早日摆脱困境。
首先,根据您所述情况,男方属于下落不明满的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原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你是提起离婚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应受理您的诉讼请求。
其次,因为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所以在去法院立案时,建议你提供相应的能说明对方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亲朋的证言,被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最近一次两人的联系记录等。建议你再据实情和法院好好的沟通。
最后,判决离婚后,虽然男方下落不明,但其与孩子仍具有法定的抚养关系,若他日能够联系的上他,依然可向其主张孩子的抚养费等。
5
Q5父亲去世,小孩十五岁,请问继母和亲身母亲谁才是小孩的监护人?
A5:
您好,关于生母与继母在孩子生父去世时候谁可以取得孩子监护权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首先,其生父与继母结婚,若继母和孩子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则该小孩与其继母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母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相同。虽然其生父死亡,继母与生父间的婚姻关系消灭,但原则上并不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继母仍有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继续抚养孩子。另外,若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小孩,则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解除,其生母当然具备作为小孩监护人的资格。
其次,生母和继母均有监护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小孩已经15岁,已可以做出相对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生母和继母之间可以在充分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监护人。若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小孩与继母、生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继母可以继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但生母也具有监护资格,可以与继母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以孩子意愿、己方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
感谢值班律师:
(宋成帅 河南郑州)
(刘兆庆 河南郑州 )
再长的路
一步步也能走完
再短的路
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实习小编 | 孟晨皓
实习法务 | 管雨阳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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